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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认证申请需满足这些强制性条件

2026-02-21 09:15:06 5

2026年1月1日起,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6号公告,编号CNCA-QMS-01:2025)正式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新版规则对认证申请条件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须严格遵守。

 

 根据新版规则5.1.2条,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01主体资格与行政许可

 

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行政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危化品运输资质、排污许可证等开工所需具备的全套前置资质文件;

3. 拟认证范围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的范围应一致,不得超范围认证。

 

02体系运行时间要求

 

4.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体系运行满三个月的起算时间应在企业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全部相关行政许可之后,三个月的截止节点为提交认证申请当日。在此期间,组织应完成至少一次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03历史合规要求

 

5.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6.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04信用与合规状态

 

7.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10.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强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首次申请认证的组织,须严格对照规则5.1.2的要求逐项自查,确保满足全部条件后再提交申请,避免因条件不符导致申请被拒或证书失效。